因私开 机房大带宽业务,6 人被判:犯职务侵占罪、违法所得 603 万元

向某某,男,1980年出生,大学文化,经商喻某某,男,1982年出生,大专文化,经商陈某某,男,1983年出生,大学文化,务工陈某2,女,1974年出生,大专文化,务工钟某,男,1981年出生,大学文化,务工刘某,男,1977年出生,大学文化,务工

因私开 机房大带宽业务,6 人被判:犯职务侵占罪、违法所得 603 万元插图

一审查明事实
钟某、刘某、陈某2均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以下简称“电信公司株洲分公司”)的员工,三人负责公司的IDC业务。
钟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IDC业务的接通和维护等。
刘某的工作职责是负责机房中IDC业务客户服务器的规划、放置、服务器网络故障维修等。
陈某2的工作职责是负责IDC客户的业务受理、签约及IDC客户业务流量分析与收入预测等。
陈某某系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省电信公司”)的员工,工作职责是负责信息安全、IDC业务的开通以及IDC业务端口的稽查等。
2016年年底至2020年2月期间,钟某伙同刘某、陈某某、陈某2未经电信公司株洲分公司及湖南省电信公司的同意,为喻某某、向某某私开大带宽的IDC业务。

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年底,喻某某在明知钟某没有开通大带宽IDC业务权限的情况下,接受钟某为其私开大带宽IDC业务端口,因陈某某负责IDC业务的开通及端口稽查、陈某2负责IDC业务的受理及流量数据分析,其二人害怕私开端口被公司发现,故找到陈某某、陈某2,让其二人一起加入,陈某某、陈某2表示同意,具体分工为钟某利用其2016年之前在负责此项工作中掌握的未被湖南省电信公司更改的交换机管理密码开通端口,陈某某负责在湖南省电信公司对端口进行巡查时提前告知钟某,不向领导报告钟某私开端口的行为,陈某2为钟某隐瞒其私开端口的行为。
因刘某经常出入机房,钟某怕刘某发现其私开端口,2018年5月,钟某主动告诉刘某其帮喻某某私开了端口,并且表示分给刘某好处,并让刘某不要举报其私开端口的行为,刘某表示同意。

2016年年底至2019年1月,喻某某通过钟某等人为其私开端口共获利5137300元,刘某加入以后,2018年5月至2019年1月期间,喻某某等人通过私开端口获利2852900元,其中钟某分得1998000元,陈某某分得1641000元,陈某2分得1170000元,刘某分得161000元。

2
2019年3月底,向某某找到钟某、刘某,在明知钟某没有开通大带宽IDC业务权限的情况下,让二人为其私开大带宽IDC业务端口,钟某、刘某表示同意,具体分工为钟某负责用其在IDC业务维护工作中获知的管理密码现场开通端口,刘某负责安排向某某的服务器放入电信公司株洲分公司的机房,向某某负责在外承接IDC业务。
2019年10月,陈某某加入,负责在湖南省电信公司对端口进行巡查时提前告知钟某,不向领导报告钟某私开端口的行为。
2019年3月至2020年2月,向某某通过钟某等人为其私开端口共获利893715.63元,西安某公司另尚有219545元未支付给向某某,陈某某加入以后,2019年10月至2020年2月期间,向某某等人通过私开端口获利613752.17元,其中钟某分得426001元,刘某分得288091元,陈某某分得160105元。

另查明:
钟某涉案金额为6250560.63元,违法所得为2424001元;向某某涉案金额为1113260.63元,违法所得为19518.63元;喻某某涉案金额为5137300元,违法所得为167300元;陈某某涉案金额为5751052.17元,违法所得为1801105元;刘某涉案金额为3966160.63元,违法所得为449091元;陈某2涉案金额为5137300元,违法所得为1170000元。
钟某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并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向某某,且自愿认罪认罚,已退赔被害单位830000元。
向某某系被侦查机关抓获归案,已退赔被害单位19520元,并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但庭审中未能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
喻某某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已退70万元由侦查机关扣押在案,获得了被害单位的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陈某某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已退赔被害单位181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刘某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已退赔被害单位778500元并获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陈某2系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了其所犯罪行,已退赔被害单位117万元并获得了谅解,且自愿认罪认罚。
案发后,西安某公司直接向被害单位支付了40万元,用于清偿涉案219545元。

法院裁定:
喻某某、向某某伙同钟某、刘某、陈某某、陈某2并利用钟某、刘某、陈某某、陈某2的职务之便,将被害单位电信公司株洲分公司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根据从旧兼从轻的刑法原则,对各被告人均依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二十九条之规定。
钟某、喻某某、陈某某、刘某、陈某2共同故意实施第一起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钟某、喻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刘某、陈某2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钟某、向某某、刘某、陈某某共同故意实施第二起犯罪事实,是共同犯罪,钟某、向某某、刘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组织的、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陈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从轻处罚。
钟某归案后协助侦查机关抓捕向某某,有立功表现,依法从轻处罚。
钟某被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是坦白,依法从轻处罚。
喻某某、陈某某、刘某、陈某2经侦查机关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所犯罪行,是自首,均依法减轻处罚。
钟某、喻某某、陈某某、刘某、陈某2均自愿认罪认罚,均依法从宽处理。
钟某部分退赔被害单位,可酌情从轻处罚。
向某某、喻某某、陈某某、刘某、陈某2均退赔了被害单位损失并取得其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判决如下:
一、钟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六万五千元;
二、向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六万元;
三、喻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五万元;
四、陈某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四万元;
五、刘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五千元;
六、陈某2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
七、对钟某的违法所得2424001元(已退缴830000元)、向某某的违法所得19518.63元(已全部退缴)、喻某某的违法所得167300元(已全部退缴)、陈某某的违法所得1801105元(已全部退缴)、刘某的违法所得449091元(已全部退缴)、陈某2的违法所得1170000元(已全部退缴)予以追缴,退赔被害单位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株洲分公司。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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